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田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13日晚21时许,谭某某、黎某某、韦某某三人酒后搭乘摩托车欲到锦江工业园区附近村里赌博,在途径田东县环城路与油城路交叉路红绿灯附近时(现新汽车站附近),因琐事谭某某与黎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谭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牛角刀将黎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黎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到田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照片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谭某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汉鹏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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