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谭**,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住昆明市**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谭**在**区**村**中心旁边与被害人胡某某因讨要工钱问题发生争执,将被害人胡某某打伤,经鉴定,胡某某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胡某协商后达成协议,以被告人应得的60000元劳务费作为对被害人胡某所有费用的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到案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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