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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76********,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旗。无前科。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7日晚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邢某某在司某某组织的饭局中发生口角,后司某某驾车送谭某某、邢某某等人至邢某某位于**镇**街**小学旁的平房胡同处,谭某某、邢某某二人下车后发生厮打,谭某某用拳头对邢某某头部及面部进行殴打。经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目前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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