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锡市**企业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无锡市新吴区**苑**区**号**室。被告人谭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8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后被撤销)。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铭城花园4号904室,因男女情感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产生矛盾,后被告人谭某某以扇巴掌、脚踹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某脸部、胸部等处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张某某胸部左侧4-7肋骨骨折、左侧气胸压缩约60%。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上述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送至医院救治,明知被害人张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物证被害人伤势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害人张某某提供的门诊病历、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蒲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7.被告人谭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开源
检察官助理:尹艳容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苑**区**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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