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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0********,湘乡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湘乡市梅桥镇**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监视居住,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潘某某与同村村民肖某某存在经济纠纷,2019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看到肖某某的母亲刘某某正在邻居谭某某家闲坐聊天,即走进谭某某家对刘某某进行殴打。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楚文

2020410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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