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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2001********,汉族,初中文化,酒吧营销员,户籍所在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二次共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庄某某(在逃)以及陈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共四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酒店附近的烤鱼档吃烤鱼。其间,庄某某与一位送美团的人通电话发生争辩并电话“约架”(约定打架),然后庄某某邀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三人一起到**村口打架。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均表示同意,分别准备了弓弩、匕首、日本砍刀等凶器一起骑乘三辆电动车去到“约架”地点**村口附近的夜宵档。在等候“约架”对方期间,因庄某某与在夜宵档喝醉酒的郁某某发生口角,庄某某与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四人持日本刀、匕首、弓弩等凶器围殴郁某某。后经在场客人劝说,庄某某带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离开夜宵档。庄某某、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四人返回到海湾大桥路段时,庄某某仍觉得不解气,带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又返回**村口夜宵档围殴郁某某。其中,谭某某持匕首向郁某某挥舞,黄某某用塑料櫈砸打郁某某的头部并对郁某某拳打脚踢,陈某某用弓弩射击和匕首刺郁某某,庄某某用匕首刺郁某某。郁某某当场被伤害致头部和腹部都流血,被送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被害人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被害人郁某某的致残程度等级为十级,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0日,营养期4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被告人谭某某持有手机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王某某、谢某某、梁某某、何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以及同案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粤湛公(司)鉴(活)字[2019]**号鉴定书、粤中博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7.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持凶器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以及卷内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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