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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45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垫江县********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5月11日、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5月23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6月19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1日我院将本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谭某某无法传唤到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将本案退回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0日15时左右,被告人谭某某陪同女友张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美每家7栋,找到正在做工的被害人吕某某处理双方经济纠纷。张某某上楼后与吕某某发生争吵,随后上楼的谭某某主动攻击吕某某,用预先准备的伸缩棍等物品打击吕某某头部,致吕某某头部、眼部等处受伤。案发当天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随即将谭某某抓获,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谭某某目前未退赔吕某某的相关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伸缩棍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吕某某就诊病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汤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伤情鉴定意见;

    7.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  晋

检察官助理:刘渝萍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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