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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3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公司职员,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组团**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轿车欲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组团**栋楼下一车位停车。在谭某某准备倒车到该车位时,被害人潘某某女友罗某某发现该停车位,并站在该处招手示意潘某某开车过去停车。谭某某在罗某某站在该位置的情况下,强行倒车停车,引发双方争吵,潘某某将一纸团砸向谭某某,之后罗某某抬手打谭某某一耳光,谭某某随即向罗某某还手。潘某某见状上前与谭某某发生推搡、扭打,谭某某将潘某某推搡抵至一车旁,并搂住其颈部,潘某某挣脱中因重心不稳倒地,谭某某顺势倒地压在潘某某腿上,致潘某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并累及关节面及右腓骨下段粉碎性损伤。潘某某倒地后,谭某某继续殴打潘某某被围观群众拉开。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伤情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谭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已垫付被害人潘某某1.8万元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重庆市东南医院影像诊断报告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6.《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检察官助理:凌高锦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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