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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谭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巷**号**栋**单元**室。2020年6月25日被因故意伤害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6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于2020年06月24日21时54分许,在本市五华区**街与**路交叉口通过人行横道时,因被害人赵某某驾车通过时未进行避让,双方遂发生口角,后谭某追上驾车离开的赵某某,并对赵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赵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谭某于2020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谭某家属于2020年7月24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88891****、1536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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