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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杀人案)_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昭通市鲁甸县****村民委员会****号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昭阳区**街**号**服装店找到前妻耿某某,因婚姻琐事与妻耿某某发生纠纷时,谭某某用事先准备的一把刀子向耿某某刺杀数刀后逃走。经鉴定耿某某所损伤为轻伤。谭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到昭阳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2.现场目击证人的证实;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耿某某受轻伤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使用凶器反复刺伤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怀明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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