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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66********,汉族,文盲,农民,广东省仁化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仁化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谭某某因仁化县**镇**村委会未能帮其解决**机耕路修建问题,便叫挖掘机到**坝将经过她家农田的机耕路水沟挖断损毁。经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水沟价格为人民币16121.56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3日仁化县公安局受理此案,在派出所对谭某某进行询问后,谭某某将被损毁的机耕路水沟修复为原样,恢复道路、水沟畅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蔡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立红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仁化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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