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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7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害人王某甲驾驶一辆黑色凯迪拉克牌SUV汽车(车牌号:鄂FD****,车辆所有人:王某乙)来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百寿路与紫薇路交界处并停放于此,下车后发现其丈夫即被告人谭某某及一名女子在上址的印象湘南饭店内,因感情纠纷与被告人谭某某及该名女子发生吵架、打架,被害人王某甲因此受轻微伤。后被告人谭某某发现其女儿在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上述汽车内,将其女儿抱出来并欲拿取副驾驶车位上的笔记本电脑时,被被害人王某甲阻止,后双方发生纠缠推搡,被告人谭某某毁坏该汽车的副驾驶车门和踢打车辆致车辆损坏(经鉴定,该车损坏价格为人民币31105元)。2020年6月11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抓获被告人谭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区志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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