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540号

被告单位:乐山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157********,所在地:乐山市沙湾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 乐山市**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谭某某,,汉族,1980年****日出生,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为511111198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号,现居住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组,负责乐山市**有限公司人事和车间管理工作。2019年2月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9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乐山市**有限公司、被告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乐山市**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危险废物管理人谭某某为节约公司生产产生的危废处理费用,于2017年、2018年,在明知货车司机刘某某无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资质,仍委托其运输、倾倒乐山市**有限公司生产出的废水处理池中的污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识别编号HW17) ,刘某某将该危废运至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高架桥下违法倾倒,经开挖清理称量共计4.11吨。2019年1月24日, 谭某某再次委托刘某某运输、倾倒**公司生产废水处理池污泥,刘某某将该危废运至乐山市市中区**镇**村一工地上倾倒,经乐山市市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现场勘验并对违法倾倒的危险废物称重:2019年1月24日违法倾倒的危险废物共计15.565吨。经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两处倾倒物为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辩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乐山市**有限公司、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乐山市**有限公司、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处被告单位乐山市**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菊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