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1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谭某某为了谋取非法收入,受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的邀请,在广州市使用自已身份信息办理了5张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账户,办理完成后,谭某某将所有的银行公户手续、公司营业执照等都交给该男子,该男子付给谭某某人民币2900元并返还身份证。随后,被告人谭某某继续在普宁市使用自已身份信息办理了4张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账户,办理完成后,谭某某将所有的银行公户手续、公司营业执照等都交给该男子,该男子付给谭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返还身份证。2020年春节前,对方通过电话联系谭某某,让谭某某从四川来到揭阳,一名青年男子带谭某某到银行补办银行卡后,将卡里的4万多元人民币取出来,补办的银行卡被对方拿走,对方付给谭某某人民币3000元。2020年4月份,补卡的男子以同样的方式联系谭某某再次来到揭阳销户,这次因银行卡销户不成功,谭某某没有获得好处。
谭某某在揭阳总共办理4个公司账户:1、普宁市棠华贸易有限公司,账号:4414760104000630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流沙大道支行;2、普宁市一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号:441476010400062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流沙大道支行;3、普宁市纪元服装有限公司,账号:4414760104000628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流沙大道支行;4、普宁市安冉商贸有限公司,账号:441476010400062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流沙大道支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揭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截图内容、提取笔录、 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二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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