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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4********,毛南族,初中文化,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桂M****8号小型普通客车去位于财富公馆的朋友家吃饭,桌上喝了两杯米酒。同日22时10分,其驾车沿着西环路往南桥方向行驶,过金城江区二桥的时候因喝酒迷糊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撞上了对向车道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的莫某某,导致了莫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莫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在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此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受轻伤的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三至四个月的拘役,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阮星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0778****;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量刑建议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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