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557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0********,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富宁县**村**(以上均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7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谭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过G324线普宁市云某某老某某红绿灯路口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谭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83.3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现场照片;3.现场照片4. 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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