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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攸县**物流的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街道**巷**号**号**栋。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本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攸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于2020年6月16日被攸县公安局行政转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和蔡某某等人喝醉之后开车至攸县网岭镇飘逸发廊招嫖。飘逸发廊的老板贺某甲以没有小姐为由拒绝了谭某甲等人。谭某甲和蔡某某等人遂对贺某甲进行殴打。贺某甲的妻子贺某乙见状立马打电话报警。谭某甲见状即对报警的贺某乙进行殴打。贺某甲为了护住贺某乙便上前将谭某甲拉倒在地上,然后带着贺某乙往龙祥运输公司方向跑。之后谭某甲和蔡某某等人一起追打贺某甲和贺某乙,并在龙祥运输公司门前追到贺某甲后,两人把贺某甲抓回飘逸发廊对其进行了殴打。

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贺某甲、贺某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2015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谭某甲开车经过攸县网岭镇十字街夜宵摊时,看见被害人陈某乙等人在吃夜宵,于是停下车与陈某乙打招呼。陈某乙喊谭某甲一起喝酒,谭某甲因故拒绝了。陈某乙认为谭某甲不给面子,于是言语上对谭某甲冷嘲热讽。受了气的谭某甲一把将醉酒的陈某乙打倒在地并对其进行殴打。后至被害人陈某乙右眼和右眉弓处受伤;

3、2019年7月19日11时许,兄弟物流公司的司机颜某某驾驶其货车渝******至株洲县**镇砂石码头运煤,在装煤时超过了30公分的要求(2019**年兄弟物流公司承包了西煤煤炭公司从**砂石码头运煤至网岭电厂的货运业务。为了减少货运途中煤炭掉落的损耗,西煤公司要求货车的装煤量不能超过货车挡板的30公分)。颜某某驾驶货车至码头磅房准备过磅离开时被西煤公司股东梁某某拦住。梁某某责令颜某某将候车上煤按要求卸掉一部分。但是颜某某嫌麻烦不愿意卸煤,双方陷入僵持。后被告人谭某甲来到码头磅房,要求梁某某先对颜某某的货车开票放行,遭到了梁某某的当面拒绝。谭某甲便与梁某某发生争吵,谭某甲用手推了几下梁某某,想将其退出磅房,梁某某不愿意出磅房,谭某甲就用手掐住梁某某的脖子将其往磅房外面推。在掐脖子的过程中,梁某某的脖子被谭某甲划了几道血痕。

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4.2020年3月27日16时许,兄弟物流公司司机易某某驾驶兄弟物流的渝******货车到网岭电厂运石膏,其不愿意排队,便将货车插到前排准备挤进库房上货。排在队伍前排的湘******货车司机肖某某和湘******货车司机何某某在电厂等了一下午,都不愿意将货车让开。插不进队的易某某便打电话告知了谭某甲。没过多久谭某甲带着曾某某、“冬良”来到电站石膏库房。谭某甲抢走了肖某某的安全帽,然后曾某某用膝盖顶了肖某某的屁股一下,“冬良”找到何某某。谭某甲用抢来的安全帽砸了何某某的腰部,何不敢还手,只能逃跑。

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伤情照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谭某乙、李某某、陈某甲、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梁某某、贺某甲、贺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文贵其

检察官助理:邱子烨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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