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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5日到公安机关自首,同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谭某某雇请民工无证采伐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百朋镇五九村2林班17、26小班的桉树0.55公顷。经测算,被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30.7立方米。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谭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尾叶按树,林木蓄积量为30.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苑

检察官助理:黎自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340785****。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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