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3********,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街**巷**号(户籍所在地:广西象州县**乡**村**委**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3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本案盗窃,于2020年7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州市柳北区白沙路2号保利大厦四期“海底捞”餐厅楼下,将被害人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8黑色五羊牌电动车盗走,后藏匿于其位于柳州市鱼峰区**街**巷**号的住处。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羊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0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其住处扣押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检察官助理覃文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