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住岳阳市**中学附近**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先后7次采取破车窗的方式偷取他人车辆内人民币现金约1220元、香烟27包(鉴定价值为830元)等物品供自己开销、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大酒店门前停车坪内,利用破窗器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车窗打破,偷得1条(10包)硬盒黄芙蓉王香烟和1条(10包)硬盒蓝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盗1条黄芙蓉王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250元,1条蓝芙蓉王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330元。
2.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小区门口停车坪内,采取同样方式从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灰色日产逍客越野车内偷得1包和天下香烟和1包黄芙蓉王香烟;后谭某某又从被害人方某某的一辆灰色斯柯达轿车内偷得人民币现金十几元。经鉴定,被盗1包和天下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00元,1包黄芙蓉王香烟价值为人民币25元。
3.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小区前,采取同样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灰色雷诺越野车内偷得人民币现金900元。
4.2019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附近**小区门口停车坪内,采取同样的方式从被害人许某某的一辆白色起亚轿车内偷得3包黄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盗3包黄芙蓉王香烟价值为人民币75元。
5.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附近**小区售楼部门前停车坪内,采取同样的方式从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白色现代途胜越野车内偷得人民币现金十几元和1包黄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盗1包黄芙蓉王香烟价值为人民币25元。
6.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网吧门口,采取同样的方式从被害人邹某某的一辆白色JEEP越野车内偷得人民币现金300元。
7.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路**号门面前,采取同样的方式从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灰色WEY越野车内偷得1包黄芙蓉王香烟;后谭某某又在****超市附近一巷子内,从被害人翁某某的一辆银色大众宝来轿车内偷得1副vivo耳机。谭某某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后在**路**酒店附近被巡逻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黄芙蓉王香烟1包、vivo耳机1副、强光手电筒1个、破窗器2个。经鉴定,被盗1包黄芙蓉王香烟价值为人民币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被砸车辆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方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彭某某、邹某某、黄某某、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广济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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