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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涉嫌盗窃罪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土哨,现住茶陵县**街道**村**冲017,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逮捕。1993年8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先后十四次盗窃他人财物,共盗得一辆新大洲本田牌蓝色男式摩托车、一辆钱江牌红色男式摩托车、3070个钢管扣件,并将两辆摩托车供自己使用,3070个钢管扣件藏于自家地下室内。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钢管扣件的总价格为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伍拾元整(26450.00¥)。

1、2017年下半年一天凌晨3时许,谭某某步行至老虎塘靠近中医院的何某某自建房遮雨棚下盗得一辆新大洲本田牌蓝色男式摩托车。

2、2019年4月一天凌晨3时许,谭某某骑偷来的蓝色摩托车至**镇**附近,在林某某家院子内盗得一辆钱江牌红色男式摩托车。

3、2019年谭某某在由龙某某负责的**云阳城工地偷过2次共计200个扣件。

4、2019年谭某某在由沈某某负责的**山东门收费处旁工地偷过2次共计200个扣件。

5、2019年谭某某在由陈某某负责的新建**派出所工程地偷过1次共计100个扣件。

6、2019年谭某某在由肖某某负责的火田大型**场建设工地偷过5次共计750个扣件。

7、2019年谭某某在由彭某某负责的**税务所内偷过1次共计100个扣件。

8、2019年谭某某在由许某某负责的二期工业园**陶瓷工地偷过10次共计910个扣件。

9、2019年谭某某在由张某某负责的**高速桥下一工地偷过2次共计200个扣件。

10、2020年2月,谭某某在由谭某甲负责的二期工业园**驾校旁工地内偷过2次共计200个扣件。

11、2020年2月一天凌晨,谭某某在由邓某某负责的三期工业园湖南**建设工程工地偷了50个扣件。

12、2020年2月,谭某某在由姜某某负责的火车南站附近的**医院建设工地偷过2次共计200个扣件。

13、2020年2月一天凌晨,谭某某在由周某某负责的**中学新建宿舍工地偷了60个扣件。

14、2020年5月11日凌晨2、3点左右,谭某某在十八丘湘赣汽贸城对面工地偷了100个扣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案件说明、前科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何某某、林某某、龙某某、沈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彭某某、许某某、张某某、谭某甲、邓某某、姜某某、周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茶价认定【2020】22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现场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智彪

检察官助理:吴思捷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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