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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林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5071,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底,因隆回县**公路新建线路要动工,经过线路要占用***镇******村九、十组共有的集体所属**山部分山场。***村九、十组村民小组开会决定将老祖山的青山树木以16480元的协议价出售给王某某、范某某两人。王某某、范某某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时,被告知此处为生态公益林不能搞砍伐设计,于是范某某便联系被告人谭某某,并以24800元的价格将此山场的青山树木转卖给被告人谭某某。2018年国庆节后,被告人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王某某、刘应舟等人将此山场所购树木全部砍伐并出售至冷水江**。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谭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采伐马尾松立木蓄积69.73m3(折材积45.33m3)。

另查明,案发后,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隆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2.证人王某某、范某某、阳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王某某、范某某、阳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肖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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