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85********,壮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住象州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27日被象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以4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与覃某某购买了位于象州县运江镇三里村民委屯抱村“门二”岭和“门手”岭的尾叶桉林木。2019年9月14日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其购买的位于“门二”岭和“门手”岭的尾叶桉林木。后经柳城县森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现场勘验调查、鉴定,被滥伐的尾叶桉林木的蓄积量合计为41.06立方米。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柳城县森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海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住象州县**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376856****。
2.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各壹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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