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5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1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谭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无证砍伐其位于本县官店镇查辽村3组小地名“曾家包”自留山山林中的林木。经鉴定,滥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活立木蓄积为1.207立方米;同月谭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无证砍伐其位于本县官店镇查辽村3组小地名“椿树淌”责任田中的林木。经鉴定,滥伐林木树种为枫树,活立木蓄积为4.0465立方米;
为了修缮房屋,被告人谭某甲在2019年9月30日办理了采伐期限为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采伐树种为水杉,采伐蓄积1.8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10月29日谭某甲在其位于本县官店镇查辽村3组小地名“曾家包”的自留山山林中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砍伐。经鉴定,共砍伐马尾松46株、刺杉2株、杂木2株,林木活立木蓄积为30.7029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谭某甲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35.956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谭某甲滥伐林木案补充侦查中关于林木认定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补充技术鉴定书;4. 现场勘验笔录、检尺码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指认笔录;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辉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57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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