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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犯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未检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组。曾因吸毒,2011年5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2014年11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月1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 “纯K”KTV唱歌时喝酒之后,驾驶停在涟源市芙蓉广场原“芙蓉兴盛”超市门口的车牌为湘A00287的小车时,撞到正在走路的刘某某、王某某,双方发生口角,谭某某对刘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又驾驶该车从该超市门口行驶至旁边道路停下,步行返回至该超市内滋事。涟源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并联系120急救中心前往六亩塘派出所对谭某某进行抽血检测。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07mg/l00ml。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拘留所被涟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各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爱兵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870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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