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3月起,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江人一路5号江村农贸综合批发市场633档,为使去皮马蹄色泽鲜艳和延长存放时间,违规将焦亚硫酸钠放入水中浸泡去皮马蹄,后用于销售。2020年5月14日4时许,民警在上述档口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并当场缴获去皮马蹄42.35公斤及白色粉末0.6公斤。经检验鉴定,缴获马蹄的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承亮
检察官助理 谢学基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1册3卷。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NO:0004213),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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