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犯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5月至7月间,在镇赉县**镇**村**厂内,多次将杨某某存放在该厂的80余万块红砖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7435元。
被告人谭某某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4月至7月,在未获得生产红砖许可的情况下,任意改变红砖生产尺寸,在镇赉县**镇**村**厂内,生产红砖1730600块,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价格为人民币484568元,其中228600块价格为人民币64008元的红砖顶账给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登记保存清单;2.书证:到案经过、抽样取证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图纸、砖厂工资表、砖厂生产情况、装车明细表、物流运单、收据、核算项目明细账、拉车票、个体户注销情况、营业执照及工商注册手续、协议书、质押合同、合同书、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户籍信息、不合格红砖、生产、销售列表、120万砖坯去向表格、陈砖去向统计列表;3.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唐某某、程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冯某某、李某乙、高某甲、孙某某、吴某某、高某乙、邵某某、金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李某丙、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白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19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抽样取证记录、现场位置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财物数额巨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的物品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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