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宜昌市西陵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月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0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惯窃罪,于1991年9月16日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月23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11月24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本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谭某某在宜昌市夷陵区**街道盗窃作案2起,盗得电动车2辆,共计价值人民币624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巷**号,采取钥匙套锁方式盗走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陆程二代红色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13元。
2、2020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在**路**巷**号,采取钥匙套锁方式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租用的一辆e路通牌-加长宇鹰绿色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30元。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发还二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电动车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收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余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指认犯罪地、现场图等笔录;6.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监控截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若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覃超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陵区**村**组**号,保证人杨某某,电话1589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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