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0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镇马**小区24号。1996年9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原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他人对其承包的佛山市顺德区**镇马**村**一排7号鱼塘的电表进行改装偷电,至2019年9月10日被供电部门发现时止,共偷电41287.48KWH,电费金额为人民币25969.83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谭某某雇佣他人对其承包的佛山市顺德区**镇马**村**一排6号鱼塘的电表进行改装偷电,至2019年9月10日被供电部门发现时止,共偷电14635.88KWH,电费金额为人民币9205.97元。
2019年11月5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马东**小区**号抓获被告人谭某某。
综上,被告人谭某某实施窃电行为,电费数额共计人民币35175.8元。破案后,谭某某已经补缴上述电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马东**小区**号,联系方式137********;
1卷宗2册、光盘2张;
1《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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