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19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2015年7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2月8日、4月1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8日、5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月29日、4月9日、6月2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韦某龙(另处理)多次在我市**镇、**镇、**镇、**镇等地盗窃摩托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韦某龙窜至**镇**社区**执勤站对面路段,盗窃被害人晋某光停放在该处的蓝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车未缴回。

2、2016年8月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韦某龙窜至**镇**社区兆***队**街*号,盗窃被害人郝某强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车未缴回。

3、2016年8月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韦某龙窜至**镇**社区**路**号对开路段,盗窃被害人郑某坚停放在该处的灰色**牌三轮摩托车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车未缴回。

4、2016年8月16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韦某龙窜至**镇***社区***市场*马**号铺位门口,盗窃被害人聂某林停放在该处的绿色**牌三轮摩托车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车未缴回。

5、2016年8月1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韦某龙窜至**镇**路**街**号***车业厂门口,盗窃被害人汪某韩停放在该处的**亚牌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车未缴回。

6、2016年8月2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韦某龙窜至**镇***社区**街**巷**号门口处,盗窃被害人曾某生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牌二轮摩托车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车未缴回。

7、2016年8月3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韦某龙窜至**镇**市场后门处,盗窃被害人蒙某伟停放在该处的蓝色**牌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车未缴回。

8、2016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韦某龙窜至**镇**社区**街**号对开路段,盗窃被害人丁某滔停放在该处的红色***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00元)后将车转移至****涌水闸附近路段。随后,公安人员根据车辆GPS定位在****涌水闸附近路段缴回被盗车辆。经鉴定,从被盗车辆上提取的指印与被告人谭某某左手拇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9、2016年9月15日凌晨6时某某,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韦某龙窜至**镇***社区***街*号对开路段,盗窃被害人黄某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牌三轮摩托车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车未缴回。

10、2016年9月2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韦某龙窜至**镇**村***路*号,盗窃被害人章某全停放在该处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车未缴回。

2016年9月22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镇**酒店***房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并在房间内缴获作案工具套筒1条、六角匙1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17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1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