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0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冷坑镇**村委会**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5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20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0时46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佛平路南海医院门口共享单车停放站附近,趁被害人梁某甲不备,扒窃其放置于衣服口袋内的1部价值人民币2090元的黑色苹果牌iphone7 PLUS手机,得手后低价销赃。同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桂城佛平路丽晶街丽晶市场网吧门口,趁被害人梁某乙不备,盗窃其放置于车篮内的1部价值人民币2163元的白色苹果牌iphone7 PLUS手机。
2020年5月7日10时许,民警在江门市江门监狱门前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梁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2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平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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