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321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县**镇**村**组**号,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县****小区**栋**单元**室。2009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7年1月20日因盗窃被宜春市万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5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因无钱用起意盗窃,遂驾驶摩托车携带锯子、木棍等工具从**县**小区出发来到**乡**村**组,见付某某家中无人,遂通过厨房窗户爬窗入内,进入卧室翻找出三个银元后离开。随后又来到附近的易某某家中,用锯子把厨房窗户锯开,爬窗入内翻找物品,未找到值钱物品遂离开。
当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又来到该村庄,见彭某某家中无人,遂用棍子将该住户家的后门撬开,进入卧室,从衣柜内翻找出1000元现金后离开。
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赃1000元给彭某某,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盗窃金额为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检察官助理:黄婷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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