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株洲市*城**学院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易鹰YY125-9踏板摩托车盗走。经芦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40元。破案后,损失被挽回。
2019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陈某、曹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株洲市芦淞区**路**号**村**栋楼下,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新世纪XSJ350-A摩托车盗走。经芦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600元。破案后,损失被挽回。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破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对案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详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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