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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住**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 聋哑人) 来到谷城县石花镇平川村5 组村民张某某( 男,89 岁)家门前,以讨水喝为由进入张某某家中,后进入张的卧室内翻找财物时,张某某即上前拉谭某某的胳膊,被谭挡在身后,因张某某年岁已高,便未理会,谭某某张某某放在书桌抽屉内的400 余元现金、一张身份证、一张低保卡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5时许,张某某发现钱物被盗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指认笔录;4.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杨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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