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200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6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头戴探照灯通过攀爬空调架的方式进入湘潭市雨湖区雪园村68号渔水情餐厅,在餐厅一楼厨房内找到剪刀将收银台抽屉撬开,盗窃该抽屉内的6包硬蓝芙蓉王香烟,后又在收银台台面盗窃被害人许某某的1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几日后被告人谭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三大桥附近将盗窃得来的香烟以每包15元的价格卖给路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脑及香烟在本市合理价格水平共计为1284元。
2020年2月2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绕至湘潭市雨湖区**路“湘潭保税”洋品汇进口商店正后方,将护窗破坏后进入该商店。在商店收银台下方的纸箱内将其中的5条香烟(3条硬黄芙蓉王、1条软蓝芙蓉王、1条和天下)放至其随手在店内拿的红色礼品袋内,又在收银台台面盗窃2张百元钞票。被告人谭某某在找工具想撬开收银台上的柜子时看到警车停在商店外,遂跑至二楼躲藏,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在本市合理价格水平共计为2200元。
民警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后,在其家中搜查出平板电脑,并于2020年3月26日将该电脑发还给被害人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第二笔盗窃事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少优
检察官助理:肖茜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