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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925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镇**村**组。该谭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岚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岚皋县看守所。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谭某某从湖北武汉返回本县,在县城某网吧上网期间遇见其朋友杨某某(本县**镇**村人,因盗窃罪已判刑),该二人遂纠集一起长期在县城网吧上网。2019年10月初,杨某某趁其老乡廖某某(**镇**村人)在外务工之际,用其提前盗取的廖某某在县城购买的新房防盗门钥匙【杨某某之前在**村廖某某老家玩耍时盗取】,打开房门进入廖某某新房内居住。之后杨某某将谭某某也带至廖某某住宅居住,两人在廖某某住宅内居住期间,因手头紧张,杨某某遂提议卖掉廖某某住宅内电视机,谭某某同意并一起寻找到买家,二人一起将电视机拆下卖掉,获利700元;之后杨某某又提议买掉麻将机,二人一起寻找到买家,由杨某某与买家商议好价钱,之后二人合力将麻将机搬下楼(含四把椅子)装车卖掉,获利1000元。所获赃款均被二人上网、吃饭等使用。所盗卖麻将机、电视机经岚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562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本县石门镇街道闲逛,其发现在石门镇同心街一居民楼下停了一辆摩托车(车主陈某某),且该车钥匙还插在车上,遂起盗窃之念,其见四周无人,遂将该摩托车盗走,连夜骑行至民主镇藏匿一道路旁,次日早晨,谭某某在民主镇街道找到一摩托车维修店,欲卖掉摩托车,经与店主商议价钱后,以600元的价钱将该摩托车卖给对方,所获赃款被该谭使用。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追回,经岚皋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3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或伙同他人盗窃财物售卖并挥霍,涉案金额7197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本院审查期间,该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实刑),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顺忠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岚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7张(含电子卷宗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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