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巴州区**镇**路**号将张某某家喂养在天楼上的22只肉鸽子秘密盗走,被盗鸽子被谭某某以450元的价格出售。
2019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巴州区**镇**路**号**栋**单元采取用钳子破锁的方式将赵某甲家喂养在天楼上的4只杂交鸡秘密盗走后用于自家食用。
2019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南江县**镇**巷**号**栋**单元将魏某某家、崔某某家喂养在天楼上的4只土鸡和4只肉鸽子秘密盗走后用于自家食用。
2019年1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恩阳区**镇**街**号**单元将周某某家喂养在天楼上的4只土鸡秘密盗走后用于自家食用。
2015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恩阳区**镇**街**号**单元,采取用钳子破锁的方式进入天楼将赵某乙家喂养在天楼上的4只杂交鸡秘密盗走后用于自家食用。
被盗鸽子和鸡经巴中市恩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71元。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其中4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赵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关于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光盘1张;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已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玉芳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巴中市巴州区**路**号,联系电话1913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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