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徐某某(在逃)在南江县南江镇下河街集州市场附近盗走刘某甲停放的川Y*****号三轮摩托车一辆。当日下午,谭某某在南江县**乡**村**社刘某乙家门口,将三轮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吴某某。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格为3591元。
二、2019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中段官桂天下小区工地盗走约80米塔吊电缆线。后谭某某将电缆线外层胶皮去掉, 将电缆铜芯以1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庙滨河路一废品收购站,获利300元。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2530元。
三、2019年8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南江县南江镇琉璃路光雾印务包装印刷厂改造工地盗走约50米电缆线。后谭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外层胶皮烧毁后,将电缆线内的铜芯以15元一斤卖给一个骑三轮收购废品的陌生男子,获利170元。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的认定价格为1500元。
四、2019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谭某某在南江县**镇**路“**小面”门市内,趁服务员睡着之际,将门市内的一个纸箱里的700元现金盗走。
五、2019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中段康城国际小区工地盗走约60米塔吊电缆线。后谭某某将电缆线外层胶皮剥下,将电缆线内的铜芯以1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庙滨河路一废品收购站,获利人民币260元。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4992元。
六、2019年8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中段惠民佳苑小区旁边的陈家坝搅拌站工地盗走约70米塔吊电缆线。在工地内用火烧电缆线外层胶皮时被工地看管人员发现,谭某某立即逃离现场。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的认定价格为3402元。
2019年8月19日,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盗电缆线;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人证言:刘某乙、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南江县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泽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