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谭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绿源牌电动车途径三亚市**学院后门公交站旁时,看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灰色小牛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便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61元)盗走。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电池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二、2020年9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再次驾驶一辆绿源牌电动车途径三亚市**学院后门公交站旁时,看到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白色小牛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没有上锁,便将自己驾驶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停放好,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白色小牛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53元)和黑色安全帽一顶(没有鉴定)盗走,之后将小牛电动车骑到马路对面停放再返回驾驶自己的绿源电动车回家停放,再叫上同村的王某某,让王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车拉他返回所盗窃的小牛电动车停放处,由其将该电动车开回家中藏放。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和黑色安全帽一顶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2020年10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社区**酒店**房间内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小牛牌”电动车电池一个和“小牛牌”电动车一辆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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