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65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8********,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员,户籍在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09年4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3月23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经预谋,连续三次至本区**镇**街**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一无人自助成人用品店内实施盗窃。具体:
2019年12月底某日晚,窃得店内监控探头充电器一个。2020年2月13日23时许,采用弹弓打破玻璃的方式,窃得店内自助贩卖机内性用品若干。同年3月23日4时许,采用掰坏玻璃的方式,窃得店内自助贩卖机内避孕套、验孕棒等各类性用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8元)。
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第二、三节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第一节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谭某某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店内物品多次被盗的情况。
3.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至上址盗窃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上址店内物品的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在被告人谭某某暂住处缴获部分被盗的物品,谭某某主动上交窃得的充电器1个,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6.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部分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情况。
7.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5,000元,被害人已表示谅解。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劣迹情况。
9.被告人谭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敏芳
检察官苏建芳
检察官助理龚文豪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737587****
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及相关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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