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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现年**岁,生于1963年*月*日,小学文化,身份证号6103301963********,户籍及住所地凤县***镇**村*组,现住凤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晚,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赵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移送山东省枣庄市公安机关)驾驶一辆正三轮箱式摩托车,潜入凤县双石铺镇***村后山的两处杂物棚中,盗走村民刘某某、李某某的力宁牌微型旋耕机共两台,拉到***镇谭某某家中,后谭将其中一台旋耕机转移至同村村民吴某某家存放。2020年2月4日,公安机关分别从谭某某和吴某某家中查获被盗的两台旋耕机,并于3月5日发还给刘某某和李某某。经鉴定,被盗的两台力宁牌旋耕机价值共4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盗旋耕机及安装的刀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4.证人吴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告人属初犯,案发后所盗财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犯罪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潘永刚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0072****);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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