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288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现住**镇**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谭某某见财起意,驾驶挖掘机将度门镇磨子坝安置区二期在建工地内用于铺路的金属板吊出来后,联系货车司机徐某某,将该金属板运至新政镇金刚村废旧收购站,并以4900元价格卖出。经鉴定,该金属板价值4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金成
检察官助理:刘丹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88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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