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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因经济拮据,产生盗窃念头,与他人一起先后多次在开江县新宁镇、普安镇盗窃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吴某某(13岁)、胡某某(14岁)等人路过开江县银杏街惠利多超市对面的人行道时看见一辆黑色豪宝牌摩托车,因无摩托车骑,谭某某便谋生盗窃的念头。当日23时许,谭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回到该摩托车停放处,由谭某某、胡某某将摩托车推至清河路后,谭某某以接线的方式将摩托车打着火后盗走。次日,谭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用油漆将被盗摩托车车身颜色喷涂为蓝绿银三色。2020年9月10日下午,由谭某某带路指认,办案人员在建设街宏达车行起获被盗豪宝牌摩托车。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豪宝牌摩托车价值900元。

2、2020年9月6日夜间,被告人谭某某与胡某某等人骑乘摩托车来到开江县东大街,谭某某、胡某某将停放在“唐记小吃”门市外的一辆黑色的“鬼火”摩托车推到旁边的巷子里后,谭某某以接线的方式将摩托车打着火后盗走。次日,谭某某、胡某某用油漆将被盗摩托车车身颜色喷涂为蓝银双色。2020年9月10日下午,由谭某某带路指认,办案人员在建设街222号起获被盗“鬼火”摩托车。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鬼火”摩托车价值800元。

3、2020年9月8日夜间,被告人谭某某与胡某某、吴某某等人骑乘摩托车来到普安镇富康花园内,因摩托车汽油消耗殆尽,谭某某盗窃2瓶汽油后,在离开时见街边停放一辆黑色广爵牌摩托车便想据为己有。谭某某将广爵牌摩托车推至普安镇社区戒毒中心的巷子内实施盗窃时,因发出声音引起附近群众的注意后,谭某某便和胡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20年9月10日凌晨,民警在普安镇阳光巷起获该被盗摩托车。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广爵牌摩托车价值1100元。

4、2020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胡某某、吴某某等人骑乘摩托车路过开江县西大街西景苑大门外时,谭某某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白色剑风牌摩托车后萌生盗窃该车的想法,因当时街上人车较多,谭某某等人在城里闲逛一会儿,然后返回西大街趁无人之机将剑风牌摩托车推至高家巷子后,以接线的方式将该摩托车打着火后盗走,并将摩托车骑至**村家中藏匿。2020年9月10日上午,民警在******号谭某某住处起获被盗摩托车。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剑风牌摩托车价值1800元。

2020年11月20日,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兴 林

检察官助理:梅  竹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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