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在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邮政储蓄银行**支行上班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窃取他人放在该银行柜台下面的被害人窦某某的存折,并在自助取款机上盗取人民币15500元。

2.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谭某某在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邮政储蓄银行**支行上班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窃取他人放在银行柜台下面的被害人罗某某的存折,并在自助取款机上盗取人民币10400元。

3.2020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金堂县广兴镇万寿街55号附3号被害人刘某某所开铺面内盗窃人民币6300元。

2019年10月2日,民警在金堂县赵镇将被告人谭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婷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