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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101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间,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先后五次盗窃各地便利店内香烟,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国瑞城二期**便利店内,盗窃货架上的一条软包装黄鹤楼1916香烟和一条中支宽窄香烟。经鉴定,被盗软黄鹤楼1916香烟价值人民币848元,被盗中支骄子宽窄平安香烟价值人民币339元。

2、2020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双龙路**便利店内,盗窃收银台后货架上的一条云烟“大重九”香烟。经鉴定,被盗软云烟“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720.8元。

3、2020年5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新城**连锁便利店内,盗窃货架上的四条天子千里江山香烟。经鉴定,被盗四条细支天子千里江山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052元。

4、2020年5月17日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锦霞街**便利店内,盗窃货架上的一条云烟“大重九”香烟。经鉴定,被盗云烟“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720.8元。

5、2020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国瑞城二期**便利店内,盗窃货架上的两条硬包装中华香烟。经鉴定,被盗两条硬中华香烟共价值人民币763.2元。

被告人谭某某作案后将上述盗窃香烟销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龙城静园小区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香烟价格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饶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辨认作案现场记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8.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谭某某犯罪所得财物系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追缴、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

检  察  官余翔

                                 2020年121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光盘1张;

3.提押证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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