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曾因犯破坏电信设施罪,于2006年4月21日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逃脱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2014年10月14日,因盗窃罪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7日因盗窃罪,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31日因盗窃罪,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9日因盗窃罪,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普兰店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5日被普兰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谭某甲与被害人谭某乙系父子关系。2020年1月5日早上,被告人谭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村**屯谭某乙家,趁家中无人之机,将谭某乙放在东屋炕席下的人民币1000元盗走。
2、2020年1月12日晚上,被告人谭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李沟村大冷屯谭某丙家院内,谭某甲将谭某乙的一辆深蓝色二六自行车盗走。(因无法提拱被盗物品的相关估价材料,暂无价格认定。)
3、2020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谭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村**屯,翻墙进入某某丙家院内,将院内鸡圈内两只公鸡盗走。经价格认定,所盗两只公鸡价值人民币234.66元。
4、2020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谭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村**屯谭某丙家院内,谭某甲将谭某乙的一辆蓝色农用三轮车盗走。后谭某甲驾驶农用三轮车逃跑时车内燃油耗尽,谭某甲弃车离开。(因无法提拱被盗物品的相关估价材料,暂无价格认定。)
5、2020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谭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村**屯谭某丙家院内,谭某甲将谭某乙的一辆手推车盗走。(因无法提拱被盗物品的相关估价材料,暂无价格认定。)
6、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谭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粮油店,用钢丝钳将粮油店门锁破坏,欲进店实施盗窃,后因故未打开店门而离开。
7、2020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谭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同仁市场旁**旅社202号房间内,将梁某某放在该房间背包内的人民币500元盗走。
8、2020年2月10日半夜,被告人谭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孛兰路**号楼,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黑色二轮电动车打着火后盗走。经价格认定,所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16.67元。
9、2020年3月11日早上,被告人谭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食品厂男宿舍**号房间内,谭某甲将张某甲放在床下箱子的密码锁拽断后,将张某甲箱子钱包内的人民币1020元盗走。
10、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谭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门前,将董某某停在门口的一辆力帆牌黑色弯梁二轮摩托车盗走。(因无法提拱被盗物品的相关估价材料,暂无价格认定。)
11、2020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谭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村**屯谭某乙家中,趁家中无人之机,将谭某乙放在鞋内的人民币400元钱盗走。
12、2020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村**屯谭某丙家院内,将谭某乙的一辆蓝色农用三轮车盗走。(因无法提拱被盗物品的相关估价材料,暂无估价鉴定。)
13、2019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谭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宾馆北200多米的小区内,将宋某某停放在楼洞内的一辆红色二六自行车盗走。经价格认定,所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3.33元。
1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道南,将吕某某停放在自家窗外的一辆二轮手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所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8.33元。
15、2018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公园内,用锯条和钳子将**桥西侧电缆线弄断,将电缆线约45米盗走;当晚被告人谭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该公园内的电缆约35米盗走。(因无法提拱被盗物品的相关估价材料,暂无价格认定。)
16、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甲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公园内,用钳子将**桥东侧电缆夹断,将电缆约45米盗走。(因无法提拱被盗物品的相关估价材料,暂无价格认定。)
17、2018年4月的一天白天,被告人谭某甲窜至普兰店区丰荣办事处长山马屯公路旁,用锯条将两个路灯之间的电缆线割断,将电缆线约50米盗走。(因无法提拱被盗物品的相关估价材料,暂无价格认定。)
18、2018年4月的一天白天,被告人谭某甲再次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办事处**屯公路旁,用锯条将两个路灯之间的电缆割断,将电缆线约50米盗走。(因无法提拱被盗物品的相关估价材料,暂无价格认定。)
综上,被告人谭某甲共实施盗窃作案18起,其中1起未遂,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002.99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所盗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谭某甲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夹河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家庭关系证明、释放证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赵某某、张某乙、侯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丙、吕某某、宋某某、董某某、高某某、谭某乙、张某甲、梁某某、金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补充材料通知书、关于谭某甲系列盗窃案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协助补充材料的工作说明、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其中一起盗窃系未遂,又系累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金莲
代理检察员: 邱亚哲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62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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