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92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镇**村**组。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以虚假身份到本市河北区金纬路**号天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聘服务员,次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趁饭店内收银台无人值守之机,秘密窃取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3450元后逃离现场。经被害单位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并于2020年10月3日在本市南开区冶金路非繁锦城酒店内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单位出具的财物损失说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违法情况查询记录、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唐某某、王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芮
检察官助理:荆林林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卷外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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