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77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区**路**号宁波**医疗器械公司内,先后9次窃取废铝料781.2斤,其中601.2斤价值3111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另180斤价值无法认定,后销赃得款至少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并获取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
2.证人罗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安保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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