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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132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8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11月6日减刑后被释放。因抢夺,于2012年3月9日被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2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于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谭某某在济宁市城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后销赃,价值总计5479元。分述如下:

2019年4月30日下午,在济宁市任城区**路**超市门口,盗窃周某某的金箭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253元。

2019年5月2日上午,在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居民楼下,盗窃国某某的新日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717元。

2019年5月14日下午,在济宁市任城区**路**商城门口,盗窃赵某某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619元。

2019年5月15日上午,在济宁市任城区**家园小区,盗窃魏某某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89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羁押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国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书伟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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