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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到莱西市**镇**村村西北矿场(现润德铁粉精选厂)盗窃一配电箱。2020年11月12日,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配电箱的价格为人民币4185元。涉案被盗配电箱案发后被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对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7、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良

检察官助理:许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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